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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青某与渠肖某扶某某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青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素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渠肖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青某与被告渠肖某扶某某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青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青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青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东胜 审 判 员  曹 菁 人民陪审员  贾婷婷

书记员: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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