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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青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素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渠肖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青某与被告渠肖某扶某某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青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青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青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东胜 审 判 员 曹 菁 人民陪审员 贾婷婷
书记员: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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