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青山与刘某某、石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青山
马学印(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
刘某某
石某某
史立忠(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青山,男,一九六二年四月四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王滩镇东徐各庄村。
委托代理人:马学印,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十七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王滩镇东徐各庄村,未到庭。
被告:石某某,女,一九八一年六月八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
以上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史立忠,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青山与被告刘某某、石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青山和被告石某某及其双方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继承其父正房后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现该房屋所占用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者并非原告,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在未进行变更登记前其物权不发生转移。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已经取得该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亦无证据证实其在该宅基地上建房有合法批准手续。因此原告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该案经调解未果,故依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青山排除妨碍和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赵青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继承其父正房后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现该房屋所占用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者并非原告,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在未进行变更登记前其物权不发生转移。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已经取得该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亦无证据证实其在该宅基地上建房有合法批准手续。因此原告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该案经调解未果,故依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青山排除妨碍和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赵青山承担。

审判长:高学军
审判员:张庆伟
审判员:商向光

书记员:韩小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