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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陈某某、孙某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委托代理人曾立新,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委托代理人生明文,黑龙江昕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孙某,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委托代理人曾立新,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梁劲松 审 判 员  刘艳军 代理审判员  卢伟艳

书记员:张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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