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委托代理人曾立新,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委托代理人生明文,黑龙江昕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孙某,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委托代理人曾立新,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梁劲松 审 判 员 刘艳军 代理审判员 卢伟艳
书记员:张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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