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绿源金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继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娟,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河金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河市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线三号货场。
法定代表人:李明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黑河金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6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蒋申霞
书记员: 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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