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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石家庄市金籣贵宾楼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
杨惠(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石家庄市金籣贵宾楼有限公司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杨惠,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金籣贵宾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及学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石家庄市金籣贵宾楼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继刚

书记员:周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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