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毓琦,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北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桂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玫辛,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与被告赵某某、上海北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的情形,故本院对其撤诉申请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许原告赵某撤诉。
审判员:俞 硒
书记员:钱伟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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