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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由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赵晓辉(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
由贯某
白贵莲(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路强,
委托代理人赵晓辉,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由贯某。
委托代理人白贵莲,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由贯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光亚
审判员:蒋少杰
审判员:黄佩

书记员:肖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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