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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中国财产保险嫩江支公司、关某某、范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孔祥省(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刘洪刚
关某某
郭威(黑龙江敬泽律师事务所)
范某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孔祥省,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福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洪刚,职务主任。
被告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
委托代理人郭威,黑龙江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关某某、范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孔祥省,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洪刚,被告关某某、范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关某某和被告范某因违章驾驶,将原告撞伤,嫩江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关某某对此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范某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关某某驾驶的车辆,在嫩江支公司投保了强险,故黑河支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责任赔偿限额部分,由被告关某某、范某按比例承担责任。原告赵某某合理费用有:在嫩江县人民医院住院费9,575.83元,因2014年1月27日发生的彩超费和多域心电费共计478.00元,与原告外伤无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实际医药费为9097.83元,护理费60天×50.00元/天、人=3,000.00元,伙食补助费17天×50.00元/天、人=850.00元,误工费150天×50.00元/天、人=7,500.00元,交通费185.00元,鉴定费2,310.00元,因原告申请鉴定伤残的请求,没有得到维护,扣除伤残鉴定费910.00元,鉴定费应为1,400.00元,合计22,032.83元。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而原告赵某某的医药费9,097.83元,伙食补助费850.00元,计9,947.83元。因本次事故另外原告王殿财医药费已判令被告某某公司赔偿10.000.00元,所以原告的医药费由被告关某某,范某按比例承担,被告关某某同意承担70%,范某同意承担30%,故被告关某某承担9,947.83元×70%=6,963.48元,扣除已给付的2000.00元,被告还应给付原告医药费4,963.48元,被告范某承担9,947.83元×30%=2,984.35元。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为110,0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项下负责:赔偿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原告赵某某的护理费60天×50.00元/天、人=3,000.00元,误工费150天×50.00元/天、人=7,500.00元,交通费185.00元,合计10,685.00元,残疾赔偿金没有超过保险赔偿限额,原告赵某某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项下的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由被告某某公司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一款、第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  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关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赵某某医药费4,963.48元,被告范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赵某某医药费2,984.35元;
二、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赵某某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合计10,685.00元;
三、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0元,邮寄费80.00元,鉴定费1,400.00元,合计1,980.00元由被告关某某承担50.00元,由被告范某承担50.00元,其余1,880.00元由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本院认为,被告关某某和被告范某因违章驾驶,将原告撞伤,嫩江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关某某对此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范某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关某某驾驶的车辆,在嫩江支公司投保了强险,故黑河支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责任赔偿限额部分,由被告关某某、范某按比例承担责任。原告赵某某合理费用有:在嫩江县人民医院住院费9,575.83元,因2014年1月27日发生的彩超费和多域心电费共计478.00元,与原告外伤无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实际医药费为9097.83元,护理费60天×50.00元/天、人=3,000.00元,伙食补助费17天×50.00元/天、人=850.00元,误工费150天×50.00元/天、人=7,500.00元,交通费185.00元,鉴定费2,310.00元,因原告申请鉴定伤残的请求,没有得到维护,扣除伤残鉴定费910.00元,鉴定费应为1,400.00元,合计22,032.83元。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而原告赵某某的医药费9,097.83元,伙食补助费850.00元,计9,947.83元。因本次事故另外原告王殿财医药费已判令被告某某公司赔偿10.000.00元,所以原告的医药费由被告关某某,范某按比例承担,被告关某某同意承担70%,范某同意承担30%,故被告关某某承担9,947.83元×70%=6,963.48元,扣除已给付的2000.00元,被告还应给付原告医药费4,963.48元,被告范某承担9,947.83元×30%=2,984.35元。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为110,0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项下负责:赔偿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原告赵某某的护理费60天×50.00元/天、人=3,000.00元,误工费150天×50.00元/天、人=7,500.00元,交通费185.00元,合计10,685.00元,残疾赔偿金没有超过保险赔偿限额,原告赵某某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项下的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由被告某某公司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一款、第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  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关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赵某某医药费4,963.48元,被告范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赵某某医药费2,984.35元;
二、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赵某某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合计10,685.00元;
三、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0元,邮寄费80.00元,鉴定费1,400.00元,合计1,980.00元由被告关某某承担50.00元,由被告范某承担50.00元,其余1,880.00元由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承担。

审判长:王成国
审判员:苏枫
审判员:杨先凤

书记员:王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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