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雪美,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力(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培军,董事长。
住所地:香河县大香公路115号富力香山郡小区19#楼商业101。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红,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北京市海淀区人,住海淀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富力(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94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志辉
书记员:崔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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