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原告赵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桤三
书记员:李绍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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