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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丹江口市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与丹江口市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程涛(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
丹江口市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
张某某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程涛,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丹江口市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丹赵路办事处茅腊坪村。
法定代表人:常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丹江口市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1元,减半收取1095元,经院长决定收取2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1元,减半收取1095元,经院长决定收取2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光林
审判员:李晓勤
审判员:胡雪锋

书记员: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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