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系该村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明,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国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系该村村民。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黄国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2016)冀0705民初2363号
代理审判员 赵尚富
书记员:曹春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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