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保险公司职员,现住绥化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中直北三路口。负责人:钟国慧,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波,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绥化市恒天粮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祥福,职务经理。一审被告:绥化市鑫兴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全胜,职务经理。
再审申请人赵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一审被告绥化市恒天粮贸有限公司、绥化市鑫兴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林区人民法院(2016)黑1202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赵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冯艳文
审判员 董晓东
审判员 杨照娜
书记员:李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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