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锦华
王云国
襄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张华秀(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锦华
委托代理人王云国,系赵锦华之子。
被告襄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水波,襄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华秀,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锦华与被告襄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锦华以本案纠纷案由有误为由,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锦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锦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锦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锦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锦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锦华负担。
审判长:匡雅颖
书记员:梁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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