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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锡山与哈尔滨合众美艺景观雕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锡山
朱美玲(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
何雪梅
哈尔滨合众美艺景观雕塑有限公司
李晶(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锡山,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代理人朱美玲,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雪梅。
被告哈尔滨合众美艺景观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晶,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锡山与被告哈尔滨合众美艺景观雕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美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赵锡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及2015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赵锡山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美玲、何雪梅(朱美玲、何雪梅2015年11月29日未到庭),被告合众美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1、赵锡山主张合众美艺公司支付其2014年3月27日至2015年2月2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9500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赵锡山主张合众美艺公司支付2014年2月27日至2015年3月6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延时加班工资及年休假工资16579元是否应予支持;3、赵锡山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500元是否应予支持。
一、关于赵锡山主张合众美艺公司支付其2014年3月27日至2015年2月2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9500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本院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时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赵锡山于2013年10月30日正式被合众美艺公司录用,于2015年4月16日申请仲裁时主张该权利,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合众美艺公司抗辩主张成立,故赵锡山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赵锡山主张合众美艺公司支付2014年2月27日至2015年3月6日期间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延时加班工资及年休假工资16579元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关于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及延时加班工资的问题,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合众美艺公司未支付赵锡山的上述费用为9319元,本院对该数额予以确认。关于年休假工资问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本案中,赵锡山未举证证实其工作年限,故其工作年限自其入职众美艺公司时间计算,即2013年10月30日,因赵锡山自2014年10月30日起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又因其2015年3月16日离职,此期间不满一年,故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赵锡山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500元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赵锡山离职申请中离职原因一项,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赵锡山称签署该申请系被迫签订,但未举示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亦无其他证据证实合众美艺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合众美艺景观雕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锡山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及延时加班工资共计9319元;
二、驳回原告赵锡山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哈尔滨合众美艺景观雕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1、赵锡山主张合众美艺公司支付其2014年3月27日至2015年2月2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9500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赵锡山主张合众美艺公司支付2014年2月27日至2015年3月6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延时加班工资及年休假工资16579元是否应予支持;3、赵锡山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500元是否应予支持。
一、关于赵锡山主张合众美艺公司支付其2014年3月27日至2015年2月2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9500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本院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时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赵锡山于2013年10月30日正式被合众美艺公司录用,于2015年4月16日申请仲裁时主张该权利,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合众美艺公司抗辩主张成立,故赵锡山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赵锡山主张合众美艺公司支付2014年2月27日至2015年3月6日期间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延时加班工资及年休假工资16579元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关于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及延时加班工资的问题,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合众美艺公司未支付赵锡山的上述费用为9319元,本院对该数额予以确认。关于年休假工资问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本案中,赵锡山未举证证实其工作年限,故其工作年限自其入职众美艺公司时间计算,即2013年10月30日,因赵锡山自2014年10月30日起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又因其2015年3月16日离职,此期间不满一年,故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赵锡山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500元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赵锡山离职申请中离职原因一项,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赵锡山称签署该申请系被迫签订,但未举示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亦无其他证据证实合众美艺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合众美艺景观雕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锡山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及延时加班工资共计9319元;
二、驳回原告赵锡山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哈尔滨合众美艺景观雕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蒋丹凤
审判员:张春阳
审判员:龚辰

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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