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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栾城区旭宁纺织厂、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赵县。
委托代理人:王薇,栾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
被告:栾城区旭宁纺织厂。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南高乡西高村,注册号:130124600080690。
负责人:郭勇涛,该纺织厂经营者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系郭勇涛的配偶。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栾城区旭宁纺织厂、杨某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军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栾城区旭宁纺织厂负责人郭勇涛、杨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栾城区旭宁纺织厂是个体经营的织布加工销售企业,申请开办者为郭勇涛,被告杨某某系郭勇涛配偶,二人共同经营。2015年10月份至2015年12月初原告赵某某在被告栾城区旭宁纺织厂任挡车工,2017年1月7日经双方核算,确定被告欠原告工资3280元,该工资款至今未付。以上有原告出庭证人白某、赵某、马某证言及其当庭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栾城区纺织厂系郭勇涛开办的个体企业,被告杨某某既是郭勇涛的配偶,又是该企业的共同经营者,应对企业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与被告栾城区旭宁纺织厂虽未签订劳务(雇佣)合同,但从原告与其他工友白某、赵某、马某、吕晓欢、白军彩、张云霞作伴讨要工资情况来看,双方形成事实劳务(雇佣)合同。原告提供了劳务或从事被告指派的工作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报酬,否则构成违约。现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本院应予支持。关于欠工资数额3280元,有工友白某、赵某、马某出庭证言予以证实,故本院应予以认定。
被告栾城区旭宁纺织厂、杨某某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栾城区旭宁纺织厂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某劳动报酬3280元。被告杨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栾城区旭宁纺织厂、杨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50元(收款单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郝军廷

书记员:石利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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