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冯志平(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
吕贵国
朱秀霞(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
霍某相
周海燕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志平,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贵国。
委托代理人:朱秀霞,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某相。
被告:周海燕。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吕贵国、霍某相、周海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志平、被告吕贵国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秀霞、被告霍某相、被告周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被告吕贵国维修,被告吕贵国维修完毕后应交付给原告,而被告吕贵国维修完毕后让被告霍某相开走,致该车在被告周海燕使用过程中被盗。被告吕贵国存在过错,现原告要求被告吕贵国承担赔偿原告冀D×××××号奇瑞汽车财产损失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霍某相、周海燕承担连带责任,因不符合被告霍某相、周海燕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条件,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吕贵国履行赔偿义务后,另案解决。因原告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购车手续、贷款手续、三份建筑合同存放在车上并被被告无权占有,故其要求被告予以返还的诉请无法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冀D×××××号奇瑞汽车被盗而引发的交通费4996元,因该交通费不属车辆丢失的必然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冀D×××××号奇瑞汽车的购置增值税、交强险费、上牌费,因冀D×××××号奇瑞汽车已经评估公司进行了评估,评估公司评估的价值必然结合增值税、交强险费、上牌费等情况,综合考虑后的评估价值,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冀D×××××号奇瑞汽车的购置增值税、交强险费、上牌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二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贵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某财产损失人民币17041.02元;
二、驳回原告赵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元,被告吕贵国负担226元,原告赵某某负担7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的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被告吕贵国维修,被告吕贵国维修完毕后应交付给原告,而被告吕贵国维修完毕后让被告霍某相开走,致该车在被告周海燕使用过程中被盗。被告吕贵国存在过错,现原告要求被告吕贵国承担赔偿原告冀D×××××号奇瑞汽车财产损失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霍某相、周海燕承担连带责任,因不符合被告霍某相、周海燕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条件,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吕贵国履行赔偿义务后,另案解决。因原告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购车手续、贷款手续、三份建筑合同存放在车上并被被告无权占有,故其要求被告予以返还的诉请无法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冀D×××××号奇瑞汽车被盗而引发的交通费4996元,因该交通费不属车辆丢失的必然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冀D×××××号奇瑞汽车的购置增值税、交强险费、上牌费,因冀D×××××号奇瑞汽车已经评估公司进行了评估,评估公司评估的价值必然结合增值税、交强险费、上牌费等情况,综合考虑后的评估价值,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冀D×××××号奇瑞汽车的购置增值税、交强险费、上牌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二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贵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某财产损失人民币17041.02元;
二、驳回原告赵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元,被告吕贵国负担226元,原告赵某某负担724元。
审判长:郑学军
审判员:郭雪峰
审判员:张朝霞
书记员:汪西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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