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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大庆市新佳兴食品有限公司、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代理人齐炳华,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新佳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富兴牧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姜春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大庆市新佳兴食品有限公司、杨某某、姜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姜春霞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伟恒时代商务中心公寓401室房屋及被告杨某某在黑龙江蒙东肉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姜春霞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伟恒时代商务中心公寓401室房屋予以查封;
二、对被告杨某某在黑龙江蒙东肉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查封;
三、对担保人赵某某位于大庆市开发区海外学子归国创业家园B-1-1301室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英红

书记员: 李松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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