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被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被告:安国市华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牛玉河。
住所地:安国市。被告:安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郑利军。住所地:安国市。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许某某、被告许某某、被告安国市华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46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丁凤玲
书记员:石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