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学承,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邢运江,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炳利,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某某负担。
助理审判员 张 甜
书记员:郭晓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