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训华(赵某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忠,监利县荆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发,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赵某诉被告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陈刚
书记员:陈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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