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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张菊芳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俊,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菊芳,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民,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诉被告张菊芳抵押权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汤国荣

书记员:李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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