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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周某某与董某、湖北李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李某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管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周某某
董某
董正莲
梁正清(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女
委托代理人董正莲,女,系原告董某姐姐。
原审被告湖北李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某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李某投资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湖北李某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某农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长春,李某农业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管某某,男
原审被告李某某,男
原审被告张某,女
五原审
被告
委托代理人梁正清,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周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梁正清,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上诉人赵某某、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董某、原审被告李某投资公司、李某农业公司、管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某、周某某,被上诉人董某的委托代理人董正莲,原审被告管某某及其与李某投资公司、李某农业公司、周某某、李某某、张某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梁正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涂晶晶
审判员:刘峰
审判员:刘燕

书记员:张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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