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凤(系赵某某女儿),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北县。被告:张北县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北县张北镇和谐家园五栋。法定代表人:乔河,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河北环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北县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亚南
书记员:赵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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