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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某与王某某、王付合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临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龙,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邢台市。被告:王付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临城县。

原告赵金某与被告王某某、王付合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金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龙、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付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金某向本院提出��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轮流伺候原告;2、原告以后的住院费用扣除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外,由二被告各负担二分之一;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二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有五个儿子,长子王某某、次子王付双(已去世)、三子王付合、四子王付连、五子王付恩。原告老伴王纪刚于2016年农历12月23日去世。原告年老有病,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原告现随四子王付连居住生活,五子王付恩也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可是两个被告不管原告,对原告不尽赡养义务,经村委会和黑城乡司法所多次调解,二被告却置之不理。现原告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要求二被告履行赡养义务。被告王某某辩称:被告每年尽赡养义务,老人规定每年是500元赡养费,被告自愿给老人600元,并且2016年年前交了1000元2017年的赡养费。2015年11月份,原告在��城县人民医院和邢台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被告一直在医院伺候。被告王付合未到庭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金某年老有病,生活困难,现随四子王付连居住生活,原告老伴王纪刚于2016年12月23日去世。在奔丧期间,被告王某某、王付合等人因分家、遗产继承等家庭琐事曾经发生争执,产生矛盾,从而没有履行赡养义务。本院认为,子女赡养老人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被告王某某、王付合在原告赵金某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不履行赡养义务显系无理,被告王某某辩称的分家、继承等应该享有的权利与本案无关,可另行提起诉讼。原告诉讼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原告经常随四子王付连居住生活,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原告赵金某身体健康,且轮流伺候原告不符合当事人实际情况,二被告支付一定���准的生活费对原告更为有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年给付赵金某生活费2449.5元。(限判决生效后每年12月1日以前给付一年的生活费)二、被告王付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年给付赵金某生活费2449.5元。(限判决生效后每年12月1日以前给付一年的生活费)三、原告赵金某以后的医疗费用扣除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外,由被告王某某、王付合各负担四分之一。四、驳回原告赵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东亮

书记员:王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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