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市五三华中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易家岭办事处月湖果林队。
法定代表人黄新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兴权,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金水,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张玉平,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系屈家岭管理区金玉商务宾馆业主,系赵金水之妻。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对案件处理产生实质性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京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京山屈民一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向华波 代理审判员 李园园 代理审判员 邱 泉
书记员:吴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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