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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水、孙某某等与荆门市五三华中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市五三华中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易家岭办事处月湖果林队。
法定代表人黄新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兴权,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金水,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张玉平,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系屈家岭管理区金玉商务宾馆业主,系赵金水之妻。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对案件处理产生实质性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京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京山屈民一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向华波 代理审判员  李园园 代理审判员  邱 泉

书记员:吴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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