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反诉被告):马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反诉被告):赵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反诉被告):李颖瑾,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四原告(反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爱祥,上海地球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反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登柱,上海地球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反诉原告):秦新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反诉原告):秦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反诉原告):陈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反诉原告):秦亦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秦宏(系秦亦松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XXX弄XXX号XXX室南间。
五被告(反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玲,上海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被告(反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岿,上海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马某某、赵驰、李颖瑾诉被告赵某某、秦新发、秦宏、陈臻、秦亦松,反诉原告赵某某、秦新发、秦宏、陈臻、秦亦松诉反诉被告赵某某、马某某、赵驰、李颖瑾共有物分割纠纷二案中,原告赵某某、马某某、赵驰、李颖瑾、反诉原告赵某某、秦新发、秦宏、陈臻、秦亦松均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均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及反诉费。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马某某、赵驰、李颖瑾、反诉原告赵某某、秦新发、秦宏、陈臻、秦亦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均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诉按原告赵某某、马某某、赵驰、李颖瑾撤回起诉处理;
反诉按反诉原告赵某某、秦新发、秦宏、陈臻、秦亦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孔 玲
书记员:罗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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