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金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住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驰,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申请财产保全并办理相关事项,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凯,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申请财产保全并办理相关事项,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
被告:兰州秀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上川镇黄茨滩村。
法定代表人:韦秀川,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雄,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号。
负责人:杜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为,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马红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住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南阳骏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奥博物流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万武,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娟,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盈,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襄阳路**号。
负责人:赵锋,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仁,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赵金星与被告陈某某、兰州秀川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分公司、马红军、南阳骏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赵金星于同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8)鄂0923民初6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马红军名下4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2018年9月25日,原告赵金星又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8)鄂0923民初67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分公司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给付医疗救治费用190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分公司在收到裁定书后己全额支付。因本案受理时原告赵金星的损害程度未作司法鉴定,本案审理期限因鉴定扣减二个月。2018年11月5日,原告赵金星以其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或咨询意见经庭审质证表明鉴定时机尚不成熟等需要重新鉴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金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充分注意到案件审理期限的相对确定性与原告鉴定时机的不确定性之间的矛盾,符合法律规定及本类案件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金星撤诉。
本案受理费2428元,减半收取1214元,暂由原告赵金星预付。
审判长 钟守武
人民陪审员 肖水权
人民陪审员 万翠琴
书记员: 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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