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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远安星球宜林人造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远安星球宜林人造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城南大道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艾星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远安星球宜林人造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全部履行为由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小清

书记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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