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汉卫,河北百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价款:580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甲方(被告)自愿将坐落在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建筑面积114.56平方米,下房一间,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原告)。双方议定上述房产总价款为580000元;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原告)向甲方(被告)支付定金陆万元整(60000元整)。甲方收到定金后,不得将上述房屋另行出售、转让于他人,否则视为违约。如甲方违约需向乙方支付双倍定金;乙方(原告)于签订协议后2日内向甲方(被告)支付肆拾肆万元整(440000元整)房款,总计伍拾万元整。如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首付款视为违约,定金不予退还,甲方在收到首付款后把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乙方保管,如该房系贷款购房。甲方(被告)在此协议签订后13个月内还清银行贷款并提供银行还清贷款凭证清单,并于偿还完银行贷款15日内配合乙方(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原告)将余款全部付清;甲方(被告)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办理产权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各自缴纳;甲方(被告)收到全款之日即搬离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原告)。甲方保证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无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款,如存在此情况,甲方(被告)双倍赔偿乙方(原告)损失;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该方在违约后10日内向对方支付本房屋首付款5%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即通过银行向被告汇款570000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条三张。但被告不守信誉,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协助过户,万般无奈,原告只得通过诉讼解决,为此依据法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依法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产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高某所有的坐落于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房屋于2017年5月8日、2018年5月18日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查封,原告赵某某的起诉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不符法定条件,原告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学静
书记员:刘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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