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广有、谢海燕,河北王广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支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93号。
负责人解延江,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员工。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依法由代审判员吴德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3日3时40分许,被告李某驾驶京N×××××号小客车自东向西行驶至建设路与建国道交口处时,与原告赵某某由北向南行驶的冀R×××××号小客车相撞,导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的第1310017201100489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京N×××××号小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支公司投保了商业险,事发在保险期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支公司赔付原告赵某某车辆损失14210元。
二、被告李某赔付原告赵某某损失费4300元。
三、原告赵某某赔付被告李某损失费4000元。
以上款项于签字后十日内给付。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审判员 吴德军
书 记 员 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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