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新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世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国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新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芳,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龙,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某某与焦国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计83元,由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魏崇德
书记员:侯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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