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骆杰,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闫某某,系黑A×××××号车辆的驾驶人。
被申请人罗某某,出生年月不详,系黑A×××××号车辆的所有人。
申请人赵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闫某某、罗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罗某某名下的黑A×××××号福田牌重型仓栅式货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罗某某名下的黑A×××××号福田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查封。
申请人赵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志冰
书记员:刘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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