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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郭晓润(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晓润,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张家口市宣化区新濠天地KTV职工。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芸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晓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车牌号为冀G×××××号的小型轿车由赵某某出资购买且登记为赵某某所有,赵某某享有对该车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某某未经赵某某同意而实际驾驶、使用该车辆,侵犯了赵某某的财产权益,其应当承担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现赵某某要求其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车牌号为冀GDD157号红色马自达轿车一辆返还赵某某。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张某某负担。赵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不予退还,由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直接给付赵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车牌号为冀G×××××号的小型轿车由赵某某出资购买且登记为赵某某所有,赵某某享有对该车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某某未经赵某某同意而实际驾驶、使用该车辆,侵犯了赵某某的财产权益,其应当承担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现赵某某要求其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车牌号为冀GDD157号红色马自达轿车一辆返还赵某某。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张某某负担。赵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不予退还,由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直接给付赵某某。

审判长:孙芸茹

书记员:张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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