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峰,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赵金某、李某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517,10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和财产性权益,并提供两申请人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新二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金某、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赵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517,108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和财产性权益;
二、查封申请人赵金某、李某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新二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赵金某、李某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周 萍
书记员:单 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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