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邦国,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襄阳市人,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昌斌,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湖北鑫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红庙村。法定代表人:庞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参加诉讼,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的特别授权。第三人:庹明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住郧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礼国,男,生于1978年3月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住郧西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赵邦国、刘某某诉被告湖北鑫通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庹明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邦国、刘某某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庹明江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邦国、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邦国、刘某某撤回对第三人庹明江的起诉。
审判员 叶贵方
书记员: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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