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逸文
刘建军(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
石钧中(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
祝某某
原告赵逸文。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系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石钧中,系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祝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赵逸文诉被告祝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被告祝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股权转让协议书涉及的公司注册登记地为黄石港区工商分局,并在黄石港区注册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黄石港区,本人户籍所在地在西塞山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从原告诉讼请求看,原告诉讼请求为撤销原、被告2014年6月3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原、被告相互返还财产,原告诉讼请求仅涉及股权转让协议相关问题,本案应属合同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从原告主张本院管辖的依据看,原告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本案属公司诉讼,本案涉及的公司黄石安韵汇通快递公司,其住所地在下陆区法院管辖范围内,本案应由下陆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公司诉讼适用特殊管辖的规定,该类诉讼多为涉及公司组织法性质的诉讼,判决结果往往产生对世效力。本案中仅涉及股东之间内部股权转让协议的撤销问题,不涉及公司对外法律关系,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综上,本案属合同纠纷,被告管辖异议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祝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黄石市西塞山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从原告诉讼请求看,原告诉讼请求为撤销原、被告2014年6月3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原、被告相互返还财产,原告诉讼请求仅涉及股权转让协议相关问题,本案应属合同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从原告主张本院管辖的依据看,原告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本案属公司诉讼,本案涉及的公司黄石安韵汇通快递公司,其住所地在下陆区法院管辖范围内,本案应由下陆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公司诉讼适用特殊管辖的规定,该类诉讼多为涉及公司组织法性质的诉讼,判决结果往往产生对世效力。本案中仅涉及股东之间内部股权转让协议的撤销问题,不涉及公司对外法律关系,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综上,本案属合同纠纷,被告管辖异议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祝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黄石市西塞山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长:朱浩波
书记员:谢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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