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逸文
刘建军(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
石钧中(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
祝某某
原告赵逸文。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钧中,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某某。
原告赵逸文诉被告祝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9日向原告赵逸文送达了《案件受理暨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在指定的交纳诉讼费用期间,原告赵逸文没有预交诉讼费用,也没有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申请。
本院认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依法预交诉讼费用,确有困难不能预交的,应当依法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并提供相关困难证明,经人民法院依法决定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数额。原告赵逸文在指定期限内没有预交诉讼费用,也没有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 第一款 、第二十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赵逸文提起的民事诉讼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依法预交诉讼费用,确有困难不能预交的,应当依法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并提供相关困难证明,经人民法院依法决定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数额。原告赵逸文在指定期限内没有预交诉讼费用,也没有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 第一款 、第二十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赵逸文提起的民事诉讼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章国和
书记员:张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