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赵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
原告(反诉被告):赵逸文,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健、夏磊,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祝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委托代理人:邓邵忠,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赵某某、赵逸文诉被告(反诉原告)祝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某、赵逸文和反诉原告祝某某均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赵逸文和反诉原告祝某某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赵逸文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赵某某、赵逸文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9元,由反诉原告祝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利荣 人民陪审员 肖春平 人民陪审员 胡曙英
书记员: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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