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富锦市。
委托代理人张升和,退休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守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富锦市。
委托代理人生明文,黑龙江昕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三江湿地管理局干部,住富锦市。
委托代理人生明文,黑龙江昕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锦市涝区管理站。地址富锦市东平路南岗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吕永志,富锦市涝区管理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高岩,富锦市涝区管理站副站长。
委托代理人刘伟,黑龙江合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同江市人民法院(2015)同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
发回同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莹 代理审判员 高明峰 代理审判员 王雪洁
书记员: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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