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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涞源县水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涞源县。委托代理人郭锐刚,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涞源县水泥厂,住所地涞源县杨家庄镇木吉村。法定代表人聂占印,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高洋、杜昊泽,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涞源县水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玉来

书记员:杨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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