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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锋,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

赵某某与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财保26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高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高某某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缴纳了30000元保证金,因此赵某某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高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320元,由赵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汤俊

书记员:王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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