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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高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锋,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

申请人赵某某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号重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高某某以赵连平的存单(存单号xxxx,金额30000元)一张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高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10月30日至2018年10月29日。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区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汤俊

书记员: 王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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