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阳原县。
被告:阳原县井某沟乡苇子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阳原县井某沟乡苇子水村。
法定代表人:梁平,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桑永功,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与被告阳原县井某沟乡苇子水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张贵斌
书记员:张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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