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忠,天津耕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长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牟国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桂兰,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全,黑龙江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6)黑0803民再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韩某借款用途及部分借款的法律关系性质等案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6)黑0803民再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伊佳 审判员 王云礼 审判员 赵文华
书记员:梁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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