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铁岭南镇3委*组。
原告:赵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人保财险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新安办事处5委**组。
原告:赵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政执法局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东地明街。
原告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河,黑龙江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哈某绥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新区开发区管委会3楼311室。
法定代表人:李玉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琨,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龙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东安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二条路景福街89号。
负责人:李玉新,总经理。
被告:赵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二条路。
被告:赵翔宇,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二条路。
被告赵某某、赵翔宇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子君,黑龙江曲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诉被告黑龙江省哈某绥东投资有限公司、牡丹江龙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东安分公司、赵某某、赵翔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由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移送我院管辖,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该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 曹霞
审判员 范晓丹
人民陪审员 张长红
书记员: 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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