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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孔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峰,云南德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云南德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赵某与被告孔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2019年2月22日,因另一案尚未审结而裁定中止。现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朱佳烨

书记员:戈赛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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