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欧阳建青(河北震坤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勾惠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欧阳建青,河北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勾惠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某某与赵云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是: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土地5.5亩,被告应否返还。
根据原告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标明承包面积为13.08亩,而起诉被告承包的5.5亩耕地原告不能说明四至情况;原被告签订的租用土地协议书,签订时间为1997年7月17日,租赁期限5年,到期日为2002年7月17日,其中约定,到期后如继续租用,双方协商按以上条款再加续合同。
协议到期后,双方没有协商,没有再订立合同,被告称承包了一年就停止了耕种,合同到期后,原告至今没有与被告协商承包事宜,原告也不知道现在土地具体有谁耕种,故原告起诉被告返还土地事实与理由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三)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是: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土地5.5亩,被告应否返还。
根据原告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标明承包面积为13.08亩,而起诉被告承包的5.5亩耕地原告不能说明四至情况;原被告签订的租用土地协议书,签订时间为1997年7月17日,租赁期限5年,到期日为2002年7月17日,其中约定,到期后如继续租用,双方协商按以上条款再加续合同。
协议到期后,双方没有协商,没有再订立合同,被告称承包了一年就停止了耕种,合同到期后,原告至今没有与被告协商承包事宜,原告也不知道现在土地具体有谁耕种,故原告起诉被告返还土地事实与理由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三)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刘清成
书记员: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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