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
临城县鑫农农业机械经销中心
李金柱
李振敏
保定金农农业机械开发有限公司
陈卓(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临城县鑫农农业机械经销中心。
负责人刘书民,该经销中心业主。
住所地临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金柱,该经销中心员工,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振敏,该经销中心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保定金农农业机械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鹏,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保定市。
委托代理人陈卓,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赵某某与被告临城县鑫农农业机械经销中心、保定金农农业机械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宗志金
书记员:赵卫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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