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被告张爱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西县人。本院受理原告赵某占诉被告张爱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某占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爱美偿还借款1.5万元及并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占提供的被告张爱美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
本院认为,本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贵花
书记员:吕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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