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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周某、长春亚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亚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南湖大路998号。
法定代表人:陈继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臧卓,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寇巍,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大路56号世纪家园小区B1栋203室。
法定代表人:付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武,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长春亚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某、被上诉人长春亚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臧卓、寇巍,被上诉人吉林省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武、被上诉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某原审诉称:我与赵某某系同一单元一侧上下楼的邻居,2013年10月20日,赵某某使用的室内暖气管道爆裂漏水将楼下的周某家整体淹泡,卧室、客厅、餐厅、阳台顶棚、墙壁、灯具、门窗等严重受损,直到2013年11月2日还有水珠自楼上滴落,周某家中天棚开裂墙体长毛脱落,严重影响居住生活。周某不得已在外租房居住2个月。该事故周某进行了报警、报物业、热力公司等处理,后查系赵某某私自安装室内加压循环泵导致水管爆裂漏水。但周某的赔偿请求赵某某置之不理。现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排除暖气漏水危险,保证采暖期用水安全;判令被告赔偿因暖气漏水给原告造成的房屋维修费、装饰、水淹物品清洁、维修垃圾清运费等全部费用25000.00元;判令被告支付房屋漏水期间租房暂住费用6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赵某某原审辩称:周某在诉状中所述事实与真相不符,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法院不能支持。答辩人家暖气管道并未爆裂,只是活接松动。在漏水期间未见到一滴水滴落,只是在棚上挂着。周某所述的小水泵是坏的,是三年前安装的长时间不用已经生锈。赵某某的房子没有维修,更无垃圾,周某全家没有出去租房。我们发现漏水后及时找到了小区物业水暖工及经理,还找了热力公司,周某一直在现场看见了,是管理部门找不到阀门,造成漏水一宿。周某告错了对象,应告相关管理部门即吉林省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亚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亚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辩称:周某诉求中的事实及理由是真实的,周某所受的损失完全是由赵某某造成的,侵权责任主体是赵某某,与我们无关。理由是,赵某某自己家室内有漏水点,根据长春市供热法规的规定室内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自己负责。赵某某具体漏了多少次水给周某我们并不知情,我们所知道的是在赵某某家多次给周某造成的损失是周某找的物业,是物业和热力公司工作人员一起到现场查看情况,热力工作人员要入户关掉阀门,但是赵某某坚决阻拦,而且和热力工作人员吵起来了,在这种情况物业和热力工作人员强行将阀门关闭。赵某某对自己家的漏点不予处理,并对物业和热力工作的行为进行阻拦,这种行为是一种故意的侵权责任,所以该案侵权主体是赵某某,追加我们是没有根据,我们也没有责任,对于周某的损失应由赵某某负完全责任应予赔偿。
吉林省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经原审审理查明:周某住长春市朝阳区西南湖大路世纪家园雅苑C座4单元508室,赵某某同住4单元608室。2013年10月20日,赵某某室内暖气漏水导致周某室内部分物品受损。经赵某某申请追加长春亚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诉讼中,周某申请,原审法院经上一级法院委托吉林精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周某家因水淹造成的财产损失予以评估认定,吉林精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吉精诚价评字[2014]第044号价格评估报告书:“周某诉赵某某、吉林省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亚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相邻纠纷一案所涉及的房屋因水淹造成的财产损失的价格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捌仟零陆拾元整(¥8,060元)”。
原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赵某某与周某家为上下楼的邻居,平日更应处理好相邻关系。赵某某对自家暖气漏水导致周某家受损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损失是由于吉林省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亚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关闭阀门所致,所以赔偿责任应当由其承担。赵某某对其辩解提供的证人未到庭参加诉讼,其他当事人对此不予认可,对赵某某的辩解无法予以采信。周某主张财产损失应当由赵某某承担。吉林省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亚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财产损失的数额,经吉林精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认定周某的财产损失为8060.00元,赵某某对该鉴定意见虽持有异议,但未提供其他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原审法院依法采信该鉴定意见,赵某某应当赔偿周某财产损失8060.00元。关于周某的排除危险的主张,本案客观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该项主张无法实际履行,故对该部分主张予以驳回。关于周某主张房屋漏水期间租房暂住费用6000.00元,赵某某对该笔费用的发生持有异议,依据周某房屋被漏的现状及损失的程度,周某没有必要连续租赁两个月房屋,且该项费用的发生不是赵某某侵权必然发生的费用,对周某的该项主张原审法院无法予以支持。据此,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赔偿原告周某财产损失为8060.00元;二、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0.00元、鉴定费2000.00元,被告赵某某负担2148.00元负担,原告周某负担422.00元。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关于正常情况下管道井的手闸是否可以完全关闭水路问题,证人刘某某陈述:“可以。当天无法完全关闭的原因是手闸老化了。手闸由谁维护我不清楚。”关于关闭阀门的钥匙物业公司是否是代管问题,吉林省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述:“钥匙是我们代管。我们没有义务进行关闭阀门。钥匙是开发商给我们的。热力公司开关阀门到我们这来取钥匙,我们只是帮忙。”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审判决是否存在程序违法之处问题。上诉人赵某某主张原审判决未按法律规定程序审理案件,没有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但根据查阅原审卷宗,并未发现原审庭审笔录中有上诉人赵某某主张的情形,且上诉人赵某某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其主张予以证明,故原审程序并无不当之处。二、原审判决上诉人赵某某承担被上诉人周某财产损失的全部责任是否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上诉人赵某某室内暖气漏水导致周某室内部分物品受损,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事发后,上诉人赵某某联系相关部门对漏水一事进行处理,在与吉林省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联系后,其随后派维修人员到上诉人赵某某家进行检查和维修,结合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吉林省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没有义务进行关闭阀门,钥匙是开发商给的,热力公司开关阀门到其这来取钥匙,其只是帮忙的陈述,对被上诉人周某家的漏水,被上诉人吉林省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并无责任。又根据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吉林省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维修人员刘某某到庭陈述,正常情况下管道井的手闸可以完全关闭水路,但当天无法完全关闭的原因是手闸老化了,被上诉人长春亚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供热管道的所有人,其对供热管道设施负有管理和维修义务,因此,对于被上诉人周某因管道井无法通过手闸关闭导致的损失,应由被上诉人长春亚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一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事实及各方当事人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及上诉人赵某某二审庭审中提请证人刘某某到庭关于正常情况下管道井的手闸可以完全关闭水路,但当天无法完全关闭的原因是手闸老化了陈述,本案应由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长春亚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各负50%的赔偿责任,即各赔偿被上诉人周某财产损失人民币4030.00元(8060.00元×50%)。综上,二审法院依据二审审理过程中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长春亚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各赔偿被上诉人周某财产损失人民币403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赵某某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被上诉人周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0.00元、鉴定费2000.00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负担1074.00元,被上诉人周某负担422.00元,被上诉人长春亚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7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被上诉人长春亚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2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宇代理审判员肖瑶代理审判员高云燕

书记员:李蓬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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